二、捕鱼游戏银商借助公会和渔盟实施虚拟货币和道具的出售和兑换服务
公会、渔盟中,“仓库”功能允许渔友“捐献”虚拟道具,盟主可提取奖励指定玩家或发送红包。
此方式实现公会或渔盟内玩家间虚拟道具转移,违反《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规定:“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捕鱼游戏中,银商通过金币或道具的出售和回收满足玩家需求。若银商利用公会、渔盟功能转移虚拟道具,则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银商来源不同,涉嫌罪名不同。自发实施的银商涉嫌赌博罪;捕鱼游戏平台发展的代理或官方银商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捕鱼游戏平台直接实施或放纵他人利用公会和俱乐部实施赌博或开设赌场活动
(一)捕鱼游戏平台自行组建官方银商
捕鱼游戏平台若直接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一般通过组建官方银商打通投注、兑换环节。
捕鱼游戏平台会提供便利条件,如为官方币商开设“白名单”账号,由内部人员或合作人员操作,不受平台打击赌博规则监管。
捕鱼游戏平台结合捕鱼游戏,为赌客提供网络空间及投注、结算通道,构成开设赌场行为。
(二)捕鱼游戏平台明知银商存在而放纵,从银商获利
捕鱼游戏平台若对银商存在放任态度,从银商利用公会、渔盟功能组织赌博或投注、兑换中获利,则涉嫌开设赌场。
捕鱼游戏平台获利源于赌博活动带来的金币销售和公会、渔盟消耗的虚拟道具和金币。
捕鱼游戏平台与银商基于“获利”形成主观趋同性和附和性,构成完整的因果关系,涉嫌开设赌场。
本文由车冲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对涉案人员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